打印

[原创] 一枪制敌的困惑:警用手枪的威力

本主题被作者加入到个人文集中
0

一枪制敌的困惑:警用手枪的威力

和军用手枪追求大威力不同,警用手枪的使用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尤其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警方使用枪械制服犯罪分子是必须要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之下。这就要求警察必须在最关键的时刻一击制敌,不然穷凶极恶的歹徒就有可能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对警察自身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前不久发生在深圳的人质劫持事件中,2名警察连续向犯罪分子射击12枪才将其彻底制服。而根据一般的警匪交火记录,双方枪战的发射量一般不会超过5发。而这一次仅警方发射量就达到如此之多,却是令人匪夷所思(劫匪是持刀还不是持枪的)。
      
        对于这一次行动所使用的枪械,是我们大家都比较熟悉的64式,而且其威力较小也是众所周知的。面对事后的诸多质疑,深圳警方辩称之所以使用威力较小的手枪,是担心大威力手枪侵彻力太强,会击穿凶犯后误伤群众。这种观点似乎非常合理。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我国传统的老三枪(54、64、77)以及现在的92式都存在着穿透力不足的现象。尤其是有些凶犯依靠建筑物为依托,负隅顽抗或者驾驶汽车进行逃逸时,手枪的穿透力明显不足。我国的警用枪械过分的追求安全性,却忽视了枪械本身的功能是其杀伤性。因此使得许多警察在办案中无法把握最佳的射击时间。加上法律规定一些情况下必须先鸣枪示警、人群密集区不许射击、射击时应采取跪地斜上射击姿势(使得子弹击穿罪犯后按照斜上角飞出,避免伤及无辜)。这样一来看似群众安全了,但是警察和人质的安全却失去了保障。
      
       在下曾经举过美国警察的例子,就是美国警察在七八十年代曾经用警用左轮手枪代替传统的M1911手枪,结果造成了很多起与歹徒交战无法击倒罪犯而使得罪犯有能力继续还击造成警察伤亡的的案件。众多警察纷纷停职以示抗议,要求政府配发大威力手枪,否则拒绝上岗,最后不得不将M1911重新作为警用手枪使用才平息了这场风波。1996年美国洛杉矶银行劫案,身穿重型防弹衣手执AK步枪的歹徒根本无惧警方手枪的射击,甚至在火力上压制住了警方,直到警方使用步枪才将其制服。因此美国警方的枪械管理制度较为宽松,只要警局经费允许,警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提出申请采购枪支,这就使得美国警察现在的配枪型号较为驳杂。从威力较小的通用左轮,到威力适中的伯莱塔、格洛克,还是大威力的史密斯左轮应有尽有。而我国警察的配枪制度则十分严格,一般都不是专人专用,只是遇到紧急情况后临时派发,警察也缺少能够选择的机会,跟别说还能和上级机关讨价还价了。不过为一时的欣慰的是我国的枪支管理制度极为严格,民间也极少能够得到像样的枪械,因此警察面对的实际压力较小。但是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所谓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真到了危机关头,我们也不能拿警察和群众的生命去冒险。

[ 本帖最后由 diaojun2005 于 2010-7-4 16:40 编辑 ]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ssTory 金币 +72 精彩文章 希望再见兄弟大作 2010-7-20 20:36
  • ssTory 原创 +1 精彩文章 希望再见兄弟大作 2010-7-20 20:36
  • ssTory +1 精彩文章 希望再见兄弟大作 2010-7-20 20:36

TOP

0

回复 8楼 的帖子

美国的案例也催生了手枪改革,在1986年的迈阿密事件后,美国警察部队在90年装备了口径10mm的AUTO手枪和子弹。这篇帖子是为了探讨如何扩大子弹杀伤力,而现在我们既要安全又要有效。高停止作用子弹实际上是产生了较大的空腔效应,这也使得子弹的碎裂程度也会很大,近距离交战弹片也会有飞出,这种情况下对人质也是相当危险的。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回复 10楼 的帖子

美国宪法上有规定,公民有推翻暴政的权力。我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么?在下无意探讨由于政治体制不同所造成的国情不同。讨论的只是当警察的装备遇到具体难题后应当如何寻找出路而已。中国人有中国人的麻烦,美国人有美国人的麻烦。但是相比之下中国人的麻烦显然比美国人的麻烦更小,如果连这种小麻烦都解决不了,那中国岂不是太不像话了?关于狙击手,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使用的,尤其是在建筑物里,往往都会被视角限制住。你看看中国的暴力劫持案件,有几次是狙击手解决的,大多都是警察上去制服的,就算是击毙也没有几次是狙击手的功劳。新闻上说的大多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罢了,你那么抨击ZF,为什么还相信为他们做口舌的新闻报纸啊?还有电视剧,电视剧都是蒙人的。狙击手的瞄准镜哪有用十字准星直接瞄准的?都是要计算好距离和能量损耗以及风速后要使得准心稍微偏离目标才能射击的好吧。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回复 15楼 的帖子

在中国人质危机中,通过谈话上前直接制服的占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在行动中直接击毙的(追逃)都是手枪和微冲的战果。而使用狙击手的概率微乎其微,就连美国国内的警察局也没有专门配备狙击手,更何况中国?遇到突发事件,狙击手的反应速度根本来不及。狙击手的作战任务是什么你还没用弄清楚吧?是掩护作战和伏击作战。没有用狙击手当做主攻力量的,要知道在较远距离一击不中而让犯罪分子继续保有活动能力危害是很大的,谁都不敢冒这个险。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回复 25楼 的帖子

倒不是个人和狙击手作对,在下经常去部队进行学术交流。狙击手我也接触过,他们经常进行实战观摩演练,他们自己都承认平时能用到他们的机会很少,国内的狙击案例也少得可怜。99年发生在黑龙江的爆炸案就是对狙击手过度信任,一枪没有打中歹徒,使得歹徒引爆了身上的土质炸药,当场炸死2个警察,炸伤3个,从现场视频看相当的触目惊心。
深圳警方那个案例,首先是警察枪法不好,首发就没有命中,而且当时歹徒在一个类似于岗亭的小建筑中,狙击手根本没有射击角度。前面几枪打中了匪徒,但是子弹击碎玻璃后威力更加削弱了。他还能挣扎起身,为了不威胁人质,才有了后面的射击。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回复 37楼 的帖子

五四式的脱胎于军用手枪,在改为警用后并没有采用军用弹药,而且对于你所说的造成停止效应的根本原因空腔作用也并不明显。因式此就作为警用手枪而言,还是有不足之处(即既缺乏穿透,也缺乏停止),而你所说的误伤则是在较近距离内形成的。54式近距离射击击穿2人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多数型号的枪械在近距离射击,即使是狙击步枪也会造成穿透而非空腔效应,这是正常现象。至于92手枪虽然设计了能击穿防弹衣,但是你看了弹药型号了么?并不是警用的铅头弹,而是军用的披甲弹。这两种子弹的威力差的太多了。警用手枪打不穿汽车也就正常了,02年重庆枪战就是歹徒以汽车为屏障,开枪杀死刑警一名,击伤一名,并成功逃脱。而且92式虽然说要列装,但是其地位还是受到了92式左轮的威胁,一些地方装备了92式(长沙),一些地方却是左轮(南宁)。前不久部队还有意引进伯莱塔(为了像意大利换虎式直升机图纸来早武直十)。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回复 50楼 的帖子

很简单,我要说明的是中国的手枪不但穿透力不足,就连停止力也不足,现在所有型号的枪械在下都有幸试射过,在美国访学期间,部分外国枪械也试射过。感觉虽然54和M1911重量相当,但是威力差的太多,看靶纸就知道了。92的威力据说能超过伯莱塔92F,但是手感上却远不及后者,相比于格洛克17和18就没更有可比性了。我们现在的警用子弹还是传统的铅头弹,手枪的发展远快于子弹,这可不是什么好兆头。现在有不少案件虽然歹徒只是持刀,但是因为一枪没有击倒而使得人质致死致伤的事情屡屡发生,要知道手枪不仅仅是警察用来自保的武器,更是在关键时刻保护人质和群众的武器。

[ 本帖最后由 diaojun2005 于 2010-7-9 08:20 编辑 ]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回复 63楼 的帖子

中国的是警察,以色列的是特种部队,着这两者之间的差距有多大您知道么?现在的二十米手枪速射的最快拔枪射击记录就是以色列的,从手枪出套到完成射击仅仅要0.4秒。这样的速度中国警察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深圳的那十二枪,有最少4枪没有击中,而且首发就没有击中,在这种情况下歹徒就会变得更加暴躁疯狂,要知道人体在高度紧张状态下,肾上腺素几句分泌能使得短时间内具有惊人的体力和抗打击力,为了不威胁到人质,才有了后来的几枪,而且跟进的补射也没有击中歹徒的头部和躯干,是将其击倒后防止其继续反抗才又多打了机枪。中国的作战并不同于以色列,以色列要面对的不是持刀歹徒,而是持枪的,只要歹徒有一口气就可能开枪还击或者引爆炸弹,因此必须保证将其击毙。中国的歹徒你能指望他们中枪后还能朝警察扔飞刀和板砖么?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虽然说有一定的条例,但是我国也一贯遵循所谓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遇到人质危机时,上级都会下达“如有必要可以立即击毙的命令”。在那种刀枪对峙的危急时刻,有谁愿意冒着一定的生命危险给眼前的罪犯留一条活路?当开枪的时候,人就变成了动物,这种情况下本能远比理智占上风。自己的生存是首要目标,其次是人质,而歹徒则并不在基本考虑范围之内。设想一下,如果因为没有能够击毙歹徒而使得人质受到伤害的话,那么警察存在的意义何在?如果这样的话,警察在他的有生之年会受到多少道德谴责和社会压力?如果他击毙歹徒,他不但可以不用背负这些负担,还会被当做英雄对待。广州的女警其实也很好的说明了这种情况,可以看到歹徒已被击倒,人质也已经起身,这样女警还冲进去补上三枪将其击毙,如果照您所说,她完全可以在那么近的距离内射击歹徒的四肢,根本没必要夺其性命。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回复 74楼 的帖子

看看胡德堡枪击案吧,一个军医用一把FN就撂倒了一大批美军。几乎是一枪一个,第一个前往制止他的那位女警察与他展开枪战。歹徒身中三枪而没有妨碍继续射击。女警大腿中弹造成腿骨骨折,大动脉切断,几乎当场晕死过去,仅仅凭着毅力坚持到附近的另外两名警官赶到。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枪击案造成33人死亡 ,凶手双持一把为格洛克,一把为USP,格洛克中装的是类似于达姆弹的子弹,USP中装的是警用铅头弹,被格洛克击中的几乎全部丧命,而被USP击中的则大多生还,凶手最后使用格洛克自杀,强大的冲击力使得整个面度扭曲变形无法识别,这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就是在下所要强调的效果,这样也可以称之为一击制敌。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3-24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