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3-23 15:08 只看TA 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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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汽车销售八种常用手段 简介: 在中国,消费者维权之路用“任重道远”来形容毫不为过。尽管在今天,有了315消协、有了法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但维权难的情况并未得到实质上的扭转,汽车市场则更是如此。如果细究的话,那么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则主要有三个:商家缺乏责任感、市场缺乏监管力度、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如果说这三个原因已经老生长谈的话,那么我们这次就从几个具体的案例说起 NO.1 一条龙猫腻 王先生买车时正赶上二级经销商的优惠促销。不过王先生了解到,要想拿到这个优惠幅度.必须在店内做“一条龙”。王先生也没多想,购车时放心地将5000元保费交给了经销商。谁知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却表示王先生的车投保范围有限.该事故情况无法理赔。“我上的是全险呀?”在王先生表示疑惑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王先生进行了解释:“您投保的是价值3000元的险而并非全险,因此这类维修得自己掏钱 … … ” 现象分析:在本案中,二级经销商将车主的部分保费居为己有,而为消费者办理在责权方面出现明显偏差的低价保单。这是二级经销商的惯用伎俩,而一级经销商的手段就比较隐晦了:以“多保多赔”的概念向车主推荐一些高额险种。车主保费越高,经销商从保险公司拿到的“回扣”就越多。 预防办法:一般来说“一条龙”的主要利润都出自保险。如果想避免分析中提到的两种情况,则我们建议您到保险公司去直接上险。这样一来可以大大降低投保费用,二来可以避免经销商的误导。不过前提是消费者对投保范围有自己的判断。 NO.2 汽修厂骗保 老翟的车在马路上发生了剐蹭,前保险杠有些小划痕。爱车如命的老翟立马送修。可提车后的老翟却感觉修好的车有异响,发动机的噪声也增大了。一次偶然的机会,一个做汽修的朋友问老翟:“您的车是不是大修过呀 ?”“从来没有呀 !”事后老翟越想越不对劲,于是去保险公司调出了车辆出险的定损资料。当看到爱车前机盖完全脱落的定损照片和需要更换水箱、转向助力泵等10多个零配件的定损单时,老翟火了。 现象分析:本案是明显的汽修厂骗保案件。由于车辆被“碰撞”过后的维修工序要比修复“划痕”复杂得多,费用也自然看涨,因此不少汽修厂抱有这样的想法:对送修的车辆实施一个小手术,进行大额骗保后,收入归自己所有,何乐而不为呢了?预防办法:车损送修要尽量选择信誉好的4S店或汽修公司;车辆出险后最好亲自报险,不要委托修理厂定损理赔,更不要轻易将身份证、驾照、车险单等证件交给对方;不定期地向保险公司查询自己车辆的出险情况,另外,也不要相信诸如“我给您的车做个伤,好合走一单保险”之类的话,要知道车辆的出险率与赔付额都是与第 2 年的保险费率挂钩的.缺一不可。 NO.3 翻新车 瞿小姐已经对一款车心仪已久了。这天她来到45店提车后.就兴高采烈地开到了朋友家,并热情邀请朋友“试乘试驾”。但当做过汽修工作的朋友见到车时,一脸惊讶地问瞿小姐:“您的车是不是做过喷漆啊 ?”“没有啊!今儿刚提的新车啊!”“我敢肯定你这车喷过漆!” 说着又打开了前机盖,“油尺也发黑呀?你带我去那家45店!”瞿小姐惊出了一身冷汗。 现象分析:旧车当新车卖,对于4s店来说并不多见,但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仍有少数经销商挺而走险。据了解,一辆价值10万元的半新二手车如果能够以新车的价格销售出去那么其利润至少能达到2万-3万元。预防办法:“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挑车时如果有懂车的朋友是最好不过的;如果没有的话也不用着急,有很多办法都可以鉴别新车,比如本案中提到的油尺等,这就需要消费者自身的学习和积累了。另外,我们建议大家去一些信誉较好的45店购车,如有问题可以向厂家投诉解决。 NO.4 订车还加价 预防办法:有句话叫“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在付订金时,将经销商的承诺落实到合同上,将“订金”变成“定金”。如果违反了合同则经销商需要进行赔偿,这样就可以降低经销商赖帐的风险。 NO.5 低开发票 预防办法:”购车发票”是一张非常重要的票据凭证,虽然发票金额是办理很多手续的价款基数,但千万别中了“经销商帮你省钱”的诡计,以免为日后的用车留下“后遗症”和维权困难。 NO.6 诱饵车 NO.7 停产车 NO.8 隐瞒质量问题 陈先生买的车还没过质保期就出现了两次同样的故障。然而在两次免费修理后,4s店却没有给陈先生任何的维修记录单。陈先生前去索要,但被4s店以“保修是由厂家来埋单的,车主没出钱,所以无权索要维修记录”为由拒绝了。直到第三次相同的故障出现在保修期之外,而厂家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收费修理时,陈先生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而上诉到法院后,法院则表示,由于陈先生没有“前两次车辆维修记录”这样的有效证据,因此无法判定该故障是否为汽车质量存在隐患所致。 现象分析:这个现象引发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厂家回避汽车自身质量时消费者该怎么办,而另一方面则是厂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需要负的责任。 预防办法:有关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对日后举证具有重要意义,消费者理应索要和保存。另外,只要是属于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无论是否过了厂家所谓质保期,汽车厂商都有义务给车主解决,而不能以“过了质保期”为借口推卸责任。 我国的汽车“牛市”已多年。而我们注意到,比起2006年来,2007年汽车市场存在的侵权行为日渐趋于隐蔽化,更加不易被发现和揭穿,这也是2007年和2008年的维权特点的难点之所在。笔者认为,与明目张胆的侵权相比,侵权行为的隐蔽化本身就是一个进步:只有更加规范的市场、平等的竞争机制、完善的监督体制和人皆有之的责任感,才能将各种欺诈行为从利润的土壤中连根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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