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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称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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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称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倾家荡产

3月16日,针对两会上引起热议的“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首次明确回应,“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

  李援解释说,如果明星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比如“查证”,但是产品还是出现问题怎么办?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还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消费者若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可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面对消费者,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意味着以你的所有的财产作为赔偿,这个责任是很重的。”

  据李援透露,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是否应该考虑设立免责的条款,但是最后的意见认为,“食品一旦出了问题,不存在免责”。

  《食品安全法》新增的“明星连带责任”规定,《广告法》中还并没有明确,不过李援向记者透露,《广告法》的修订已经列入日程,将来《广告法》的修改要与此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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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c0620 金币 -4 请注意发贴格式,首次警告 2009-3-16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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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典型的**不用作为的无耻之言。明星代言当然得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比如“查证”等。但是**花了许多纳税人的钱,设立的机构和许许多多的公务员的职责在那里?难道只是为了向生产企业索取好处。当然,出了问题,明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应该进行问责,赔偿消费者,然后进行查处生产企业和代言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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